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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李店

      戴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戴李店、戴慈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2日、同年6月1日合法送達戴李店、戴慈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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