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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薛家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藤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5,000元×占用面積27平方公尺=67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