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資克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英
- 被上訴人
- 三禾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明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