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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馬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陳書韻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正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崑福
訴訟代理人
鄭筱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5日、同年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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