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金字第9號
- 原告
- 李鎗勝
- 原告
- 李珈松
- 原告
- 李元裕
- 原告
- 李芝萍
- 原告
- 吳杏
- 原告
- 陳彥叡
- 原告
- 林宛蓁
- 原告
- 林美麗
- 原告
- 江政諭
- 原告
- 李守
- 原告
- 謝朝榮
- 原告
- 謝志城
- 原告
- 謝川源
- 原告
- 林志明
- 原告
- 李錦玉
- 原告
- 許博堯
- 原告
- 許嘉洧
- 原告
- 謝葉張慧
- 原告
- 謝美嫺
- 原告
- 鄭文欽
- 原告
- 陳麗垂
- 原告
- 駱家宏
- 原告
- 郭寶貴
- 原告
- 謝新權
- 原告
- 張素晴即宏達鴻企業社
- 原告
- 張素晴
- 原告
- 曾議葶即新翊源企業社
- 原告
- 許玉蘭
- 原告
- 黃林金花
- 原告
- 陳江松妹
- 原告
- 陳貽芬
- 原告
- 馬宗銘
- 原告
- 甘美玲
- 原告
- 劉戴玉連
- 原告
- 尤純美
- 原告
- 莫薏虹
- 原告
- 李韻如
- 原告
- 梁銀花
- 原告
- 彭學樑
- 原告
- 陳麗紅
- 原告
- 楊聖賢
- 原告
- 鄭筆賢
- 原告
- 林家輿
- 原告
- 黃郁婷
- 原告
- 林金花
- 原告
- 曹立妤
- 原告
- 曹嘉丞
- 原告
- 王郡萱
- 原告
- 王郡蓉
- 原告
- 楊偉廷
- 原告
- 陳又嘉
- 原告
- 劉素麗
- 原告
- 陳力維
- 原告
- 陳中川
- 原告
- 劉瓊中
- 原告
- 吳梁正妹
- 原告
- 蔡新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棋生
- 被告
-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元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基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故意,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多層次招攬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會員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會員之層級抽得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對外招募新會員加入另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被告上開行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而原告因被告詐騙簽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分別繳納投資款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金額,扣除已領回之紅利、禮券後,尚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三、被告劉筱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同意依原告之請求為給付;而被告陳元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違反此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其行銷方式係從事商品、勞務之銷售工作,直銷商之利潤主要來自零售利潤及其下線經銷商業績獎金之差額;而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其直銷商之收入則須依賴招攬他人入會所繳之會費,參加會員主要收入來源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所繳之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做為介紹佣金,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此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會員,可獲得回饋金之機會即愈小,而蒙受損失,且公司終至無法運作而倒閉,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有加以禁止之必要,是上開規定核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其提出「餐飲、旅遊、商品綜效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0-150頁),復為被告劉筱娟所不爭執;被告陳元忠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因上開行為共同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判處徒刑並確定在案,足認被告確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及主要執行幹部,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之多數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其會員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之加入,是被告所為乃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其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堪予認定;且被告二人既共同為之,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因被告之鼓吹、招攬方式,而受詐騙投資加入會員,各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則揆諸上開明,被告二人應對原告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公司法之侵權行為部分,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即毋庸再就銀行法、公司法部分審究,附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元) ┌─┬─────┬─────┬─────┬─────┐ │編│原 告 │投資金額 │已領回紅利│請求金額 │ │號│ │ │、禮券 │(損害額)│ ├─┼─────┼─────┼─────┼─────┤ │1 │李鎗勝 │100,000 │82,000 │18,000 │ ├─┼─────┼─────┼─────┼─────┤ │2 │李元裕 │100,000 │72,000 │28,000 │ ├─┼─────┼─────┼─────┼─────┤ │3 │李芝萍 │100,000 │72,000 │978,000 │ │ │ ├─────┼─────┤ │ │ │ │1,000,000 │50,000 │ │ ├─┼─────┼─────┼─────┼─────┤ │4 │吳杏 │100,000 │62,000 │988,000 │ │ │ ├─────┼─────┤ │ │ │ │1,000,000 │50,000 │ │ ├─┼─────┼─────┼─────┼─────┤ │5 │林宛蓁 │100,000 │61,000 │39,000 │ ├─┼─────┼─────┼─────┼─────┤ │6 │林美麗 │100,000 │51,000 │49,000 │ ├─┼─────┼─────┼─────┼─────┤ │7 │陳彥叡 │100,000 │51,000 │49,000 │ ├─┼─────┼─────┼─────┼─────┤ │8 │李守 │100,000 │87,500 │367,500 │ │ │ ├─────┼─────┤ │ │ │ │100,000 │52,500 │ │ │ │ ├─────┼─────┤ │ │ │ │100,000 │35,000 │ │ │ │ ├─────┼─────┤ │ │ │ │100,000 │35,000 │ │ │ │ ├─────┼─────┤ │ │ │ │100,000 │17,500 │ │ │ │ ├─────┼─────┤ │ │ │ │100,000 │5,000 │ │ ├─┼─────┼─────┼─────┼─────┤ │9 │謝朝榮 │100,000 │52,000 │143,000 │ │ │ ├─────┼─────┤ │ │ │ │100,000 │5,000 │ │ ├─┼─────┼─────┼─────┼─────┤ │10│謝志城 │100,000 │41,000 │215,000 │ │ │ ├─────┼─────┤ │ │ │ │100,000 │39,000 │ │ │ │ ├─────┼─────┤ │ │ │ │100,000 │5,000 │ │ ├─┼─────┼─────┼─────┼─────┤ │11│江政諭 │100,000 │41,000 │59,000 │ ├─┼─────┼─────┼─────┼─────┤ │12│林志明 │100,000 │41,000 │59,000 │ ├─┼─────┼─────┼─────┼─────┤ │13│謝川源 │100,000 │32,000 │314,000 │ │ │ ├─────┼─────┤ │ │ │ │100,000 │23,000 │ │ │ │ ├─────┼─────┤ │ │ │ │100,000 │26,000 │ │ │ │ ├─────┼─────┤ │ │ │ │100,000 │5,000 │ │ ├─┼─────┼─────┼─────┼─────┤ │14│李錦玉 │100,000 │32,000 │68,000 │ ├─┼─────┼─────┼─────┼─────┤ │15│謝葉張慧 │100,000 │23,000 │1,439,000 │ │ │ ├─────┼─────┤ │ │ │ │100,000 │14,000 │ │ │ │ ├─────┼─────┤ │ │ │ │400,000 │74,000 │ │ │ │ ├─────┼─────┤ │ │ │ │1,000,000 │50,000 │ │ ├─┼─────┼─────┼─────┼─────┤ │16│李珈松 │100,000 │23,000 │77,000 │ ├─┼─────┼─────┼─────┼─────┤ │17│許博堯 │100,000 │23,000 │77,000 │ ├─┼─────┼─────┼─────┼─────┤ │18│謝美嫺 │100,000 │14,000 │86,000 │ ├─┼─────┼─────┼─────┼─────┤ │19│鄭文欽 │100,000 │14,000 │86,000 │ ├─┼─────┼─────┼─────┼─────┤ │20│許嘉洧 │100,000 │14,000 │86,000 │ ├─┼─────┼─────┼─────┼─────┤ │21│陳麗垂 │100,000 │76,500 │23,500 │ ├─┼─────┼─────┼─────┼─────┤ │22│郭寶貴 │200,000 │51,000 │149,000 │ ├─┼─────┼─────┼─────┼─────┤ │23│謝新權 │100,000 │0 │100,000 │ ├─┼─────┼─────┼─────┼─────┤ │24│駱家宏 │200,000 │0 │200,000 │ ├─┼─────┼─────┼─────┼─────┤ │25│張素晴即宏│100,000 │45,000 │55,000 │ │ │達鴻企業社│ │ │ │ ├─┼─────┼─────┼─────┼─────┤ │26│曾議葶即新│100,000 │45,000 │55,000 │ │ │翊源企業社│ │ │ │ ├─┼─────┼─────┼─────┼─────┤ │27│許玉蘭 │100,000 │35,000 │65,000 │ ├─┼─────┼─────┼─────┼─────┤ │28│黃林金花 │100,000 │35,000 │65,000 │ ├─┼─────┼─────┼─────┼─────┤ │29│陳江松妹 │100,000 │25,000 │75,000 │ ├─┼─────┼─────┼─────┼─────┤ │30│張素晴 │100,000 │15,000 │85,000 │ ├─┼─────┼─────┼─────┼─────┤ │31│馬宗銘 │100,000 │5,000 │95,000 │ ├─┼─────┼─────┼─────┼─────┤ │32│甘美玲 │100,000 │5,000 │95,000 │ ├─┼─────┼─────┼─────┼─────┤ │33│劉戴玉連 │100,000 │5,000 │95,000 │ ├─┼─────┼─────┼─────┼─────┤ │34│陳貽芬 │100,000 │5,000 │95,000 │ ├─┼─────┼─────┼─────┼─────┤ │35│尤純美 │100,000 │5,000 │95,000 │ ├─┼─────┼─────┼─────┼─────┤ │36│莫薏虹 │100,000 │5,000 │95,000 │ ├─┼─────┼─────┼─────┼─────┤ │37│梁銀花 │100,000 │5,000 │95,000 │ ├─┼─────┼─────┼─────┼─────┤ │38│彭學樑 │100,000 │5,000 │95,000 │ ├─┼─────┼─────┼─────┼─────┤ │39│陳麗紅 │100,000 │5,000 │95,000 │ ├─┼─────┼─────┼─────┼─────┤ │40│楊聖賢 │200,000 │0 │200,000 │ ├─┼─────┼─────┼─────┼─────┤ │41│鄭筆賢 │100,000 │0 │100,000 │ ├─┼─────┼─────┼─────┼─────┤ │42│李韻如 │100,000 │0 │100,000 │ ├─┼─────┼─────┼─────┼─────┤ │43│林家輿 │100,000 │61,000 │39,000 │ ├─┼─────┼─────┼─────┼─────┤ │44│林金花 │100,000 │61,000 │989,000 │ │ │ ├─────┼─────┤ │ │ │ │1,000,000 │50,000 │ │ ├─┼─────┼─────┼─────┼─────┤ │45│黃郁婷 │100,000 │42,000 │1,136,000 │ │ │ ├─────┼─────┤ │ │ │ │100,000 │42,000 │ │ │ │ ├─────┼─────┤ │ │ │ │1,500,000 │480,000 │ │ ├─┼─────┼─────┼─────┼─────┤ │46│曹立妤 │100,000 │41,000 │59,000 │ ├─┼─────┼─────┼─────┼─────┤ │47│曹嘉丞 │100,000 │41,000 │59,000 │ ├─┼─────┼─────┼─────┼─────┤ │48│王郡萱 │100,000 │41,000 │59,000 │ ├─┼─────┼─────┼─────┼─────┤ │49│王郡蓉 │100,000 │15,000 │85,000 │ ├─┼─────┼─────┼─────┼─────┤ │50│楊偉廷 │100,000 │5,000 │95,000 │ ├─┼─────┼─────┼─────┼─────┤ │51│陳又嘉 │200,000 │150,000 │50,000 │ ├─┼─────┼─────┼─────┼─────┤ │52│劉素麗 │200,000 │130,000 │312,500 │ │ │ ├─────┼─────┤ │ │ │ │150,000 │97,500 │ │ │ │ ├─────┼─────┤ │ │ │ │200,000 │10,000 │ │ ├─┼─────┼─────┼─────┼─────┤ │53│陳力維 │200,000 │110,000 │90,000 │ ├─┼─────┼─────┼─────┼─────┤ │54│陳中川 │500,000 │275,000 │225,000 │ ├─┼─────┼─────┼─────┼─────┤ │55│劉瓊中 │100,000 │45,000 │55,000 │ ├─┼─────┼─────┼─────┼─────┤ │56│吳梁正妹 │100,000 │35,000 │65,000 │ ├─┼─────┼─────┼─────┼─────┤ │57│蔡新標 │100,000 │5,000 │9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