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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請人
萬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烽源
訴訟代理人
徐文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78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78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紅歡企業股份│萬樺食品股│玉山商業銀│073843500579│75,521元        │103年5月15日  │1654788     │      │
│    │有限公司 曾 │份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3           │                │              │            │      │
│    │春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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