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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請人
全永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雄
訴訟代理人
黃姵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10月18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
    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10月18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全永順股份有│隆福行股份│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055,000元     │103年7月5日   │ET0000000   │      │
│    │限公司 洪勝 │有限公司  │業銀行民族│            │                │              │            │      │
│    │雄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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