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卓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春發科技(股)│卓彥企業( │兆豐國際商│00000000 │27,300元 │103年8月2日 │BL0000000 │ │
│ │公司 林純逸 │股)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 │ │雄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