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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請人
卓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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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春發科技(股)│卓彥企業( │兆豐國際商│00000000    │27,300元        │103年8月2日   │BL0000000   │      │
│    │公司 林純逸 │股)公司   │業銀行東高│            │                │              │            │      │
│    │            │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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