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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豐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5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叁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3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86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86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豐銀有限公司│東安生技實│合作金庫商│06899-3     │37,949元        │102年12月31日 │GA0000000   │      │
│    │陳建州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新興│            │                │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002 │豐銀有限公司│縱橫天下休│合作金庫商│06899-3     │622元           │102年12月31日 │GA0000000   │      │
│    │陳建州      │閒旅遊報社│業銀行新興│            │                │              │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
│003 │豐銀有限公司│長固有限公│合作金庫商│06899-3     │900元           │102年12月31日 │GA0000000   │      │
│    │陳建州      │司        │業銀行新興│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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