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比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12月23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3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崇向企業有限│比旺鋼鐵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0,475元        │103年12月10日 │DD0000000   │      │
│    │公司 何欽三 │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