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瑞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5日
屆滿(期間之末日5 月23日為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延至
休息日之次日,即5 月2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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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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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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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食品有限公│空白 │○○銀行鳳│000-00-00000│00,000元 │104年1月7日 │UA0000000 │ │
│ │司 │ │山分行 │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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