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瑞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志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5日
    屆滿(期間之末日5 月23日為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延至
    休息日之次日,即5 月2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食品有限公│空白      │○○銀行鳳│000-00-00000│00,000元        │104年1月7日   │UA0000000   │      │
│    │司          │          │山分行    │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