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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陳紀長即方茂水菓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5號聲 請 人 陳紀長即方茂水菓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4 年2 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OO新聞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珮樺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OO開發股份│方茂水菓行│高雄銀行O│00000000000-│241,698元 │104年1月31日 │AOP0000000 │ │ │ │有限公司OO│ │O分行 │0 │ │ │ │ │ │ │O │ │ │ │ │ │ │ │ ├──┼──────┼─────┼─────┼──────┼────────┼───────┼──────┼───┤ │002 │OO大酒店股│方茂水菓行│高雄銀行O│00000000000-│11,551元 │104年1月31日 │AOP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O│ │O分行 │0 │ │ │ │ │ │ │OO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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