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承基
- 訴訟代理人
- 鄭楊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4 年3 月1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1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29 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安泰商業銀行│新北市政府│安泰商業銀│015026999997│200,000元 │104年1月23日 │AN0008473 │ ││ │前金分行 陳 │消防局 │行前金分行│00 │ │ │ │ ││ │錦泉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