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多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蘭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OOOO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OOOO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OOOO報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7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OO科技工程│多亮企業有│OO國際商│00000000-0 │29,715元 │104年1月31日 │F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OO│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