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請人
多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蘭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OOOO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OOOO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OOOO報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7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OO科技工程│多亮企業有│OO國際商│00000000-0  │29,715元        │104年1月31日  │F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OO│            │                │              │            │      │
│    │            │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