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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請人
億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立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4
    年4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新生報,至104 年8 月 9日為
    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
    本院裁定及臺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7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億勝鋼鐵股份│大統商行  │華南商業銀│704-16-00298│78,750元        │104年3月20日  │0189041     │      │
│    │有限公司    │          │行苓雅分行│0-8         │                │              │            │      │
│    │方立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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