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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請人
金鎂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代理人
廖嘉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中華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
    17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24日
    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4 年7 月24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喬亞股份有│金鎂成實業│兆豐國際商│027010116 │150,869元 │104 年2 │BS9151318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業銀行岡山│          │          │月15日  │          │
│    │林雅倫    │          │分行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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