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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請人
賴怡年即卉萍園藝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2月25日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鈺堂廣告股份│空白      │玉山商業銀│072743510357│9,600元         │102年7月15日  │AK1557152   │      │
│    │有限公司    │          │行澄清分行│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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