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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請人
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宏
代理人
范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故遺失,
    前經本院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昱泰電子股份│先豐電子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293,544元       │104年7月2日   │BL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東高│            │                │              │            │      │
│    │郭昭輝      │          │雄分行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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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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