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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請人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良
訴訟代理人
黃雅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勝策機械工程│三佰機械│台灣中小│83001033835 │18,875元│104年2月31日│AD2371049 │
│    │有限公司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    │陳梅雀      │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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