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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陳美芳
  • 法定代理人
    黃錦良

  • 原告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9號聲 請 人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良 訴訟代理人 黃雅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 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 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 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勝策機械工程│三佰機械│台灣中小│83001033835 │18,875元│104年2月31日│AD2371049 │ │ │有限公司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 │陳梅雀 │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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