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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請人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
    票)於寄送過程中不慎遺失,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21
    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4年7月10日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4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4年7月13日
    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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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衛柏企業有限│聯發鋁業有│高雄銀行灣│214101112667│9萬3880元       │104年7月6日   │BCP0561850  │
│    │公司 黃淑芳 │限公司    │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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