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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64號

異議人
蔡政璜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
相對人
陳菊
相對人
高雄衛生局
相對人
何恳功
相對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葉文祥
相對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陳茂嘉
相對人
魏應充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
相對人
蔣丙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0 之3 條及第240 之4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4 年2 月24日以104 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民事裁定,於104 年3 月3 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民事卷)。異議人就上開處分聲明不服,於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內之104 年3 月12日具狀提出異議,有異議人所提之異議狀其上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參,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3 款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且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效力甚為強大,是債權人雖毋庸負實質舉證責任,仍應提出與請求事項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維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三、經查,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司法事務官於104年2 月9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陳明請求給付之依據及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4 年2 月1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雖於104 年2 月12日具狀,惟陳明原因事實:(我的尊親慈父)(榮翁)先遭(黑心油食)毒害(肇腸癌).(侵權起始原因)始可能給(劉耀津)(疑謀財)趁機(腸癌開刀禍)快速滅口, 奪佔家財5 千萬. (小林村)(復興航空)(三多凱旋氣爆路坑)死4 百多人:民眾應能禪悟.絕不應由(頂新)(魏應充1 人做代罪羔羊)背負臺灣民眾健康命案的十字架.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連帶職責(檢查監督食品質量安全)(民眾身心健康)(魏董座)忙遺漏(黑新油)仍羈押參個月(官府主管)理當連帶民事救濟. 再則(頂新董事長)(魏應充)事業忙(黑新油財務只占0.3 )對比(高雄氣爆案)高雄市政府(數多年)收取(黑輸油管費)(高雄氣爆黑油稅費為高雄市府主財務)高雄市政府下有眾多(工務)(檢警消)(顧問)供(市長)(陳菊)差遣分勞安全防務. 高雄市政府(首長)(陳菊)卻能完全免負任何刑事責任. 全由廠商負全部刑事責任. 檢察官可以主觀職權保障(高雄市長1 人:免刑責)但民事法理(應連帶過失責任). 對比:(黑心食品廠商)(官府主管)(黑心食品)侵權所得:不法兆億. (謝依涵麻醉侵權命案):不法利益:僅30萬:(士林地院)判令:(加害人)死刑,並賠償999 萬(富翁損失30萬的30倍)參閱:案例:(總統)刑告(蔻蔻美女姊)只謗(頂新)獻(億元)就應賠償1 千萬云云,然未就相對人有何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具體敘明,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因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之規定,經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後異議人雖再於異議狀中再補充敘明事實理由(政府)(主管)怠職務‧縱(工廠)(公司)生產(劣質食品)吃進肚腸. (工廠)(公司)生產銷售(劣質食品)侵害(蔡世榮父親得肝腸癌死亡)等語,惟自前開補正書狀中,仍無由得知本件債權債務發生之原因事實為何,亦無任何與請求事項相符之書證可供審酌,致本院司法事務官無從認定聲明異議人之請求是否為真實,是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違誤。

四、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另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亦為同法第27條規定;是法院就支付命令聲請管轄權之有無,以債權人為支付命令聲請時為準。則若法院對支付命令之聲請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認為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移送訴訟之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係同法第28條之特別規定。查,異議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相對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衛生福利部、蔣丙煌分別設立及設籍於彰化縣及台北市,此有登記資料及戶籍資料附於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卷內可稽,是依前揭規定,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自應專屬於相對人主事務所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異議人以本件相對人多人均居住於高雄地區云云並無依據,自非可採。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此部分異議人違反專屬管轄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違誤不當。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異議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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