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剛耀 相 對 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指定之薪轉帳戶,金額為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台幣(下同)54,832元,並於104 年6 月5 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伊指定之薪轉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全數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8 頁)。上開調解會議紀錄內容,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然而,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聲請人所提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等影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 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