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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抗告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上列抗告人與張剛耀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所為104 年度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第一審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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