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 請 人 殷世韋 周姿伶 黃雅靖 李婉寧 黃雅晨 鄭宗庭 相 對 人 鄭坤銘即辰邑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即相對人)確認積欠勞方殷世韋等6 人(即聲請人)薪資及代墊款金額如下:⑴殷世韋:新台幣69,034元;⑵黃雅晨:新台幣67,145元;⑶周姿伶:新台幣76,218元(內含103 年11月半薪新台幣14,433元);⑷黃雅靖:新台幣73,712元;⑸鄭宗庭:新台幣66,170元;⑹李婉寧:新台幣43,278元。」就如附表所示各聲請人得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薪資爭議,聲請人聲請調解,依兩造間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3 年11月至104 年3 月份薪資及代墊款如下:⑴殷世韋:新台幣(下同)69,034元;⑵黃雅晨:67,145元;⑶周姿伶:76,218元(內含103 年11月半薪新台幣14,433元);⑷黃雅靖:73,712元;⑸鄭宗庭:66,170元;⑹李婉寧:43,278元,合計共395,557 元。雙方並合意相對人應自104 年5 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每人各5,000 元,至積欠6 人之薪資金額清償完竣為止,如有一期遲延或未全額給付,其餘各期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自104 年5 月20日起即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高雄市政府104 年4 月28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 年4 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聲請人之郵局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 │編號│聲請人 │應給付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殷世韋 │69,034元 │ ├──┼────┼──────┤ │ 2 │黃雅晨 │67,145元 │ ├──┼────┼──────┤ │ 3 │周姿伶 │76,218元 │ ├──┼────┼──────┤ │ 4 │黃雅靖 │73,712元 │ ├──┼────┼──────┤ │ 5 │鄭宗庭 │66,170元 │ ├──┼────┼──────┤ │ 6 │李婉寧 │43,27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