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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 原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均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0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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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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