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鄭翼彬
- 原告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均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0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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