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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均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0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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