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翼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均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0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