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黃添發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被 告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並請原告於105年7月15日以前提出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