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黃添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哲律師
- 被告
- 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秋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綱律師
- 被告
-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愛秋為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鄭愛秋,有網頁資料可佐,爰依職權裁定命鄭愛秋為被告2 公司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