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子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0,731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