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子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2日已合法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 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