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吳明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