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 告 翁月華 翁耀卿 翁滿貴 翁五月 翁雅慧 翁金妹 翁瑞妹 上七人共同 廖頌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仙在 被 告 黃一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少雄 本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黃一茂於被告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職務內容、被告抗辯由被告黃一茂投資經營「FAIR WINNERE 707」漁船之情形等,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