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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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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華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48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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