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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黃苙荌

  • 當事人
    黃明癸莊九妹即莊秀蘭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8號原    告 黃明癸 原    告 莊九妹即莊秀蘭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伍庭佑 洪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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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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