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國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顏培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哲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庭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正光
- 被上訴人
- 森霖土木包工業即巴毅龍(原名:巴神龍)
- 被上訴人
- 森霖土木包工業即郭雅貞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龍建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英雄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威斯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本
院104 年度原國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90,429 元( 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編號│上訴聲明│訴訟利益│ 第二審裁判費 │├──┼───────────────┼────────────┼─────────┤│ 1 │被上訴人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40,205 元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森霖土木包工│【計算式:如附圖所示A、B││││業即巴毅龍、森霖土木包工業即郭│、C部分土地面積(98+ 45+ ││││雅貞應將坐落高雄市桃源區梅山段│330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95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每平方公尺85元=40,205元││││分,面積98平方公尺之護坡;編號│】││││B 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之護坡;│││││編號道路部分,面積330 平方公尺│││││之混凝土道路,拆除並回復原狀。│││├──┼───────────────┼────────────┤││ 2 │被上訴人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應自民│18,224 元 ││││國101 年11月24日起,至返還附圖│【計算式:按月給付268 元││││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98平方公尺│×( 第一、二、三審辦案期││││之護坡;編號B 部分,面積45平方│限+ 執行事件辦案期限共5 ││││公尺之護坡;編號道路部分,面積│年8 個月) =18,224元】。││││330 平方公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68 元。│││├──┼───────────────┼────────────┤││ 3 │被上訴人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332,000元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森霖土木包工│││││業即巴毅龍、森霖土木包工業即郭│││││雅貞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32,│││││000 元。│││├──┴───────────────┴────────────┤││上訴利益合計:390,429元 │應繳費用:6,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