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 債權人
- 鴻旺汽車商行
- 債務人
- 王臻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臻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鴻旺汽車商行之負責人為何。(台端組織型態如為獨資商號,請列為000即鴻旺汽車商行;如為合夥,請列為鴻旺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000)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債務人王臻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