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債 權 人 劉寒菁 債 務 人 程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程果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具體年、月、日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雖載「各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惟所請求為數筆金額合計後扣除已清償之餘額,並無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為分筆計算,應分別列明各筆請求之原金額、尚未清償之金額、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