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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債權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

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恳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

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葉、蘇進威、蘇清煌、邱俊

智、胡文敘、翔奕皮革有限公司、林有、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

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周玲娟、屏東縣政府、潘孟安、屏東

縣政府衛生局、薛瑞元、郭烈成、郭閔毓、雲林縣政府、李進勇

、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銘、黃惠光、彰

化縣政府、魏明谷、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頂新製油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茂嘉、衛生福利部、蔣丙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姜郁美、魏應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具體之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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