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異 議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相 對 人 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 即債權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謝銀峰即湧鑫工程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4 年4 月9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4 年5 月25日始提出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