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
- 債 權 人
- 陳泰霖
- 債 務 人
-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