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讚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簡勝「己」非「已」,若記載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