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債 權 人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簡勝「己」非「已」,若記載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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