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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債 權 人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債 務 人 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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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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