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黃毓婷即金庭塑鋼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648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