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債 權 人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坤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蔡坤泰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證物所示,本件債務人似為幸福座大樓管理委員會,蔡坤泰僅為主任委員,聲請狀當事人欄如有誤載,請予更正)。 二、債務人蔡坤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幸福座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