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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鄭皓遠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滿億水產有限公司法人陳怡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滿億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皓遠 人 債 務 人 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滿億水產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07 月25日邀其餘相對人鄭皓遠、陳怡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3,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7月28日起至108年07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985%計付。 2.1,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7月28日起至108年07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985%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三)債務人滿億水產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 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鄭皓遠、陳怡靜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5%  │ │  │332499│億水產有限│0月28日起  │      │       │ │  │8元  │公司、鄭皓│      │      │       │ │  │   │遠    │      │      │       │ ├──┼───┼─────┼──────┼──────┼───────┤ │ 002│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5%  │ │  │142500│億水產有限│0月28日起  │      │       │ │  │0元  │公司、鄭皓│      │      │       │ │  │   │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2499│億水產有限│1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公司、鄭皓│      │      │百分之十,逾期│ │  │   │遠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2500│億水產有限│1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鄭皓│      │      │百分之十,逾期│ │  │   │遠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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