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滿億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皓遠 人 債 務 人 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滿億水產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07 月25日邀其餘相對人鄭皓遠、陳怡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3,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7月28日起至108年07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985%計付。 2.1,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7月28日起至108年07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985%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三)債務人滿億水產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 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鄭皓遠、陳怡靜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5% │ │ │332499│億水產有限│0月28日起 │ │ │ │ │8元 │公司、鄭皓│ │ │ │ │ │ │遠 │ │ │ │ ├──┼───┼─────┼──────┼──────┼───────┤ │ 002│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5% │ │ │142500│億水產有限│0月28日起 │ │ │ │ │0元 │公司、鄭皓│ │ │ │ │ │ │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2499│億水產有限│1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公司、鄭皓│ │ │百分之十,逾期│ │ │ │遠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怡靜、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2500│億水產有限│1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鄭皓│ │ │百分之十,逾期│ │ │ │遠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