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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建甫

一、債務人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八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建甫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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