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40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蔣書弘即韶瓦創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103/4/5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使用至104/4/17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230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