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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曹豊成
債務人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棟梁
債務人
陳田仁
債務人
陳田禮
債務人
陳劉惠中
債務人
陳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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