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 債權人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瑋霖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蔡松霖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如瑋霖精品店負責人已非蔡松霖,則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獨資商號與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如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二主體不同,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原契約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