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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 原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瑋霖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瑋霖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蔡松霖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如瑋霖精品店負責人已非蔡松霖,則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獨資商號與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如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二主體不同,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原契約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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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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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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