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瑋霖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蔡松霖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如瑋霖精品店負責人已非蔡松霖,則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獨資商號與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如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二主體不同,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原契約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