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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債權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瑋霖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蔡松霖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如瑋霖精品店負責人已非蔡松霖,則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人(獨資商號與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如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二主體不同,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原契約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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