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張嘉雯即傑出通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嘉雯即傑出通信企業社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197元,專 案補償款119625元,共計新臺幣140822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