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
- 債權人
- 林羣富即決戰時刻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吳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承攬契約究為民國103 年3 月19日亦或104 年3 月19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03 年3 月19日,惟依訂購單所載為2015/3/19)
三、債務人張吳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